潍坊约谈环境问题责任人

13.08.2014  12:08

  本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日前下发《潍坊市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未履行好环保责任的责任人将被告诫谈话。

  《制度》规定,根据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约谈人。

  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未改善的等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将由潍坊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

  辖区内出现河流断面的,污水处理厂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两次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的,辖区内严重违法案件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等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解决的情况,将由潍坊市政府授权潍坊市环保局局长约谈。

  按照程序,约谈人会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辖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目标要求和整改期限;被约谈对象需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

  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向潍坊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收到整改验收申请后,潍坊市环保局应及时进行整改验收,提出整改验收意见。整改验收意见经约谈人批准后,由潍坊市环保局送达整改责任单位。 王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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