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03.04.2018  01:50







        3月30日上午,玛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由我院院党组书记、院长卓玛才旦担任主审法官依法进行审判,期间,玛多县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到庭指证,被告人尼某某到庭接受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尼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西宁往玉树方向行使,行驶至国道214线561KM+600m处时,因超速且采取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驶下路基,造成乘车人陈某某死亡,其余乘客受伤、车主系被告尼某本人受伤、车辆损毁的惨痛事故案件的发生;案发后,经玛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确认被告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被害人陈某某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从公诉方向法院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车辆查询信息单等多项证据来看,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犯罪罪名成立,应对其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依法判处,当庭做出了有罪判决。

        通过公开审理此案,对于进一步形成以案释法格局,实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摈弃不良交通驾驶陋习,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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