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察厅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答记者问

24.09.2014  09:58

  刚刚实施的《中共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日,本报记者就《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采访了省纪委、省监察厅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出台《规定》是省纪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又一有力措施。目的在于正人先正己,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分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原则、监督内容、责任主体、监管机构和工作保障、责任追究等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实事求是、从严要求,惩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级负责、依纪依法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与监督跟进相结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与教育警示干部、职能部门专责监督与各级组织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严格追责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办案纪律,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等方面的监督。

  这是省纪委首次以制度规定的形式,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理念,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问:《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与干部的监督是如何明确的?

  答:《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应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纪律执行机制,通过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约谈和诫勉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按照合理配置权力、加强监督制约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分工。纪委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不同时分管信访、案件检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实行纪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在作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决策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纪委委员、有关部门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充分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的意见。民主生活会后应将会议情况、整改措施向干部群众通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纪检监察机关选调录用干部标准和程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程序,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人岗相适的要求,录用、选调、培养、选拔、使用干部,不断优化干部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加强党性修养,改进作风,遵守纪律,发扬民主,廉洁自律;带头强化纪律约束,加强内部管理,督促本机关、本部门干部秉公用权、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四不准”: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并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必须依法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是如何明确的?

  答:《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执纪办案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纪办案的监督制约和流程控制。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调查取证等执行公务行为。对自办案件,应以函询、走访等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干预执纪监督报告登记制度。执纪办案人员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有说情、吃请、恐吓、物质利诱等干扰正常执纪办案情形时,应在3日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并报所在机关干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对干预执纪办案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并且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能护短。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点名道姓曝光,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问:如何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答:《规定》明确,各级纪委常委会应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系统内部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工作事项,为开展干部监督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成立内部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内部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的内部干部监督责任制,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承担对分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执纪执法、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责任。

  《规定》设立责任追究专章,对因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干部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所在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薛军 李彩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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