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8.05.2014  19:35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安监局不再组织审批新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同时,将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继续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保证培训工作的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健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提高工作实效。

二、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继续按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要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三、各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四、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细化企业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项目,依法严惩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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