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14〕227号)

10.01.2015  00:47

XNFS00-2014-0006

 

 

 

 

 

宁政〔2014〕227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卫生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资本办医步伐,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及主要目标

  (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主要目标。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资源,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健、健康体检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得到较大发展,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全市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25%左右。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着力打造全省社会资本办医创新改革示范城市,使社会资本办医持续走在全省前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同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又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及外资投资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优先批准设置。

  (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支持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 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站),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新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到多巴健康养老服务聚集区发展医疗护理、养生保健等医养结合的健康产业。减政放权,将市区内个体诊所审批权限下放至四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鼓励有资质人员和退休医务人员依法举办个体诊所,对申请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受聘到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不得设定其它歧视性规定。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明确对非公立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执业监管、学术地位、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公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自主选择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认可的医疗服务新品牌。

  (五)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鼓励公司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卫生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医疗卫生机构,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发展。

  (六)促进中藏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推进中藏医进社区,名医坐诊,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藏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社会资本举办中藏医疗卫生机构不受地域、距离等的限制。

  (七)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有序流转。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和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社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对在养老机构依法提供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八)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 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举办者以及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鼓励社会资本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并加快培养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等从业人员;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职称、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市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保障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在政策知情等各种信息、数据和公共卫生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逐步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全市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保障政策。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社会医疗卫生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扶持优惠政策。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等政策。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药品零差率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补助。

  (三)投融资政策。 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债劵融资。

  (四)社会保障政策。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其医务人员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务人员本人应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社会待遇;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积极鼓励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事业、企业社会保险制度间转移社保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五)用人政策。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聘任。

  (六)学术环境政策。 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和进修等给予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待遇和领导职务的权利。

  四、加强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一)实行分类管理。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需转换的,须报相关审批部门同意。

  (二)界定明晰产权。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建立健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退出机制。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四)加强财务监管。 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社会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事业发展基金用于风险防范。

  (五)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将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支持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将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区县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综治、公安等部门按照《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应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七)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权益。支持社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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