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当事人证据不足 法官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1.04.2016  11:01

        祁连法院在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要求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举证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5年3月间第三人在被告处承包了某项目的水电暖安装工程,施工期间第三人雇佣原告在此工地进行水电暖安装。2015年8月20日下午,原告在第三人承包的祁连县水世界工地安装水管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工地坑内,造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在祁连县人民医院、海晏县人民医院、湟中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另外,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015年12月22日,仲裁委作出祁劳人仲案字(2015)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委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负举证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依法应负举证责任,但原告对此未能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以上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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