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09.09.2014  17:58

        近日,祁连法院妥善调解解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支付赔偿费用的案件,解决了后期治疗费用和生活的燃眉之急。

        2013年12月11日21时40分,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酒后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青C23972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祁连县八宝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财伦宾馆门口处时,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祁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酒后驾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进行多次协商均为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12359.5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抓住本案争议焦点,明确责任,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中的赔偿依据、范围和标准,耐心、细致、客观、公正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公司、被告某公司自愿赔偿各项费用为81222.1元,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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