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案双查”试行办法》出台

06.12.2015  12:38

   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日前,省纪委制定实施《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案双查”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该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对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和成员。

  该办法共14条,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成果,明确了制定施行《试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释义、适用范围和原则要求;具体规定了“一案双查”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方式,明确了“一案双查”的十类情形、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规定了特殊情形的处理;明确了“一案双查”的办理程序和“一案双查”报告、通报曝光制度;严明了“一案双查”的工作纪律等。(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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