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组赴外省调研学习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

13.09.2017  05:53

为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能力,8月28日至9月5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周少华处长带领调研组一行,赴河南省、山东省、天津市进行学习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市)规范性文件认定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规范性文件具有层次多、范围广、内容杂、影响大的特质,认定规范性文件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河南省、山东省、天津市在规范性文件认定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制定了相关制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明确了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规范性文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其特征进行把握。关于“行政性”,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关于“外部性”,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人员以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其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关于“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二是明确了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方法。认定规范性文件主要看文件内容,辨别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文种上作出排除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报告、请示、通报、批复、议案、函、纪要等7个公文不宜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并规定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三是明确了对几种特殊文件的认定。比如对转发文件、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等,明晰了认定规则。

座谈交流中,与会人员畅所欲言,气氛热烈,就一些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文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其判断结果因人而异。对于规范性文件反复适用的期限是否明确为一年以上,在讨论过程也有不同的看法。

此次调研收获很大,天津市、河南省、山东省规范性文件认定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细致、方法得当、效果明显,使我们深受启发,为下一步做好我省规范性文件认定制度建设拓宽了思路、奠定了基础。

            (备案审查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