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05.08.2014  09:31

  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国内电梯安全事故频发,而关于责任认定,常常出现生产方、安装方、维护方、使用方多方推诿扯皮的现象,随着西宁市高层建筑逐渐增多,电梯安全引起人们重视。近日,记者从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获悉,西宁市已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并于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商和物业谁负责?

  办法指出,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或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年限和安全性有关吗?

  该办法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等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电梯保养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发现使用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者,并说明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

   如何提意见?

  您对电梯安全管理有啥意见,8月8日前可通过四种途径反映: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971—8230099;(三)通过信函邮寄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关街43号),邮编:810000;(四)拨打电话至:0971—8224741 ,联系谢老师、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