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领证期驾车出事按无证担责

21.03.2016  10:51

  青海新闻网讯

  【案件回顾】2015年,李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先生受伤。警方认定,李先生在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王先生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对此,王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虽未取得驾驶证,但已经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而且事发后也正常领取了驾驶证,说明其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故此次事故应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应负次要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近20万元。

  【释法普法】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无证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期间,亦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无证驾驶行为还包括:实际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采取不正当手段骗领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注销,驾驶证被扣留期间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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