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06.05.2014  20:16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

流行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局、外事办、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武警青海总队、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藏铁路公司:

为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外事办公室、省妇女联合会、省旅游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交通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外事办公室

 

 

 

青海省妇女联合会                      青海省旅游局

 

                                    二○○九年五月一日

 

 

 

 

 

 

 

 

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预案(试行)

 

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是甲型H1N1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为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充分做好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后的应急反应,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在我省的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充分准备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 。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提高水平 。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国家及本省力量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 。加强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前的应对准备工作及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特点,将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阶段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判定。省卫生厅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发生前的阶段。由于其潜在的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应对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甲型H1N1流感病例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检测到抗体,但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病例。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 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 ——Ⅰ 级应急反应阶段 :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甲型H1N1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卫生部宣布发生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

3. 结束阶段

全省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论证,结合国家专家组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甲型H1N1流感流行准备工作

(一)由省卫生厅牵头成立的“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为:

1、领导、协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定期组织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

3、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二)职责分工

1.共同职责

(1) 准备阶段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流感应急方案,做好各部门准备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疫情监测信息。制定由于捕杀造成动物损失的经济补偿政策,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

2 )流感大流行阶段

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职责、确保流感大流行阶段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不延误工作的开展。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部门间应及时相互沟通、交换信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部门具体职责

为保证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协调、有序进行,成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的“青海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小组”,省卫生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公室、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妇女联合会,西宁海关、武警青海省边防总队、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各成员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应对预案准备,明确相关职责,落实防范措施,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部门预案。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做好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厅 组织协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定期组织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家组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及时公布有关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省委宣传部 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省卫生厅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省公安厅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等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牧厅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省教育厅和省妇女联合会 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 会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防控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省监察厅 负责落实防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防控工作各环节的监察,依法查处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省民政厅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省司法厅 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宣传和医学管理、监测,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就医的疑似或确诊病例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做好建设工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商务厅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外事办公室 做好突发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等部门对曾往返流行地区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省质监局 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所涉及的防护用品、器械等物品实行严格质量监管。

省旅游局 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武警青海总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青海机场有限公司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青藏铁路公司 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备工作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工作的始终。

(一)监测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预警。

l. 监测工作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2. 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青海省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方案进行报告。

3. 信息交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分析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国流感监测信息,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省卫生厅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三)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建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五)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各级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六)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落实本级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本预案应急反应级别,根据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防控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生地将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分离,进行医学观察,采取防控措施。

(二)Ⅲ级应急反应

1. 病人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处理

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具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和管理。

2.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附件人感染猪流感流行病学调查问卷和填表说明。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3. 监测和报告

全省各级乡(镇)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及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分离鉴定。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发现疑难病例要按照转诊、会诊程序,严格执行医治要求,实行“首诊负责制”。

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采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流感分离鉴定。

卫生、农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甲型H1N1流感监测信息。

4. 疫情、信息发布

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和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的消毒工作。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区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2. 紧急措施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3. 病例转运

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 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 监测策略调整

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 药物和防护用品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和防护用品需求量,最大程度地满足防控工作的需求。

4. 省卫生厅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 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说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和投诉。

(五)甲型H1N1流感流行结束

1. 评估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结束后,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小组组织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2.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3. 疫情常规监测系统的建立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生,总结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防治应对和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我省甲型H1N1流感常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保证其监测敏感性。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省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对准备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联防联控协调小组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甲型H1N1流感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管理,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在现场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将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各地在防控和诊疗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要求执行。各州(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