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 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

19.08.2015  12:55

        海西州法院民二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注重调解与判决之间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种结案方式各自的优势,切实履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确保各类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审判工作中,民二庭法官以正确裁判作为工作基本目标,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适时展开调解。对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鼓励法官多做调解工作。这类纠纷中当事人更多地考虑情感需求、道德评价,法官在庭审之外的轻松环境中摸清当事人的心结所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理释明、心理疏导,避免轻易判决导致的矛盾激化。

        同时,为防止“久拖不决”情况的发生,对下列四类案件坚持“当判则判”的原则:一是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新类型纠纷。考虑到判决独有的释法明理、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对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一些新类型的纠纷,一般予以及时判决;二是当事人诉讼成本明显高于系争法益的案件。对此类案件通过充分发挥法官的智慧,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及时下判;三是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试探性”案件。某些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以个案方式进行“投石问路”,并将诉讼结果作为处理纠纷的指引。为保证适用法律统一,此类案件通过及时判决来明确司法处理意见效果为好。此外,对于当事人“手拉手”调解的案件,法官也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判决,防止少数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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