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

23.03.2015  11:10

  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至此,我省已是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今年调整后的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居第1位,在全国居第4位。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其中:定额调整37元,挂钩调整137元,倾斜调整23元,考虑艰边因素调整70元。调整幅度达到10.3%。

  此次调整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为强化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内容,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有利于较好地体现公平。二是加大了对高龄人员倾斜。今年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2014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较好地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进一步提高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调整标准。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2014年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通过多年的连续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升,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使企业退休人员较好地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通过向特殊群体的倾斜照顾,使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也使一些特殊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得到更多的照顾和实惠,其基本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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