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落实条例修改决定 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18.03.2016  11:51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共修改5项条款,主要涉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5项行政许可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对原有法条的修改和删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防止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监管真空,省运管局就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的内容实施相关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工作;二要严格按照省工商局“双告知”制度的要求,加强与辖区工商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同时,要做好“先照后证”信息纵向衔接工作,确定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及时掌握已取得工商登记的相关道路运输市场主体信息,确保信息资料双向传达、监管职责层层落实;三是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