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酒后盗窃仍负刑事责任

25.02.2016  16:41

        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审理中,涉案被告人以自称酒后盗窃,妄想减轻罪责,不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11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本县桥头镇建设路福琴宾馆(该宾馆共三层,一、二层是宾馆客房,三层用于住家)准备住宿,此时福琴宾馆已打烊,被告人张某某翻窗进入福琴宾馆,从楼梯行至三楼受害人马某某家中,盗得受害人马某某家中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又推门进入受害人马某某妻妹张某甲的卧室翻找财物准备实施盗窃,但因光线太暗未能得逞就从该卧室出来,后又再次进入张某甲的卧室内借助手机光源在该卧室内的床头柜上盗得现金100元,被在该卧室内睡觉的张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将现金100元扔在三楼楼道垃圾桶旁,将笔记本电脑放至二楼的一间客房内,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受害人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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