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蒋月珍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注销蒋月珍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蒋月珍: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民一初字第945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3月21日由高兴珑委托张耀军与你签订的《西宁市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故决定:
1、注销蒋月珍坐落于城中区石坡街8号楼3单元103室的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097993号房屋所有权证。
2、请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通 告
蒋月珍:
根据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民一初字第945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我局已作出《关于注销蒋月珍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宁房产【2014】49号),因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本决定视为送达。请在7日内将你持有的城中区字第097993号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我局,逾期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地 址: 西宁市黄河路142号
联系电话: 6131595
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 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