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流标品种限价备案及议价采购的通知
青药采办〔2014〕4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行业、系统医院:
针对我省2013新版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有部分品种流标的情况,为保证临床需求,经专家论证并商省发改委,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部分流标基本药物实行限价备案采购和议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备案采购、议价品种及限价
限价备案药品共179个品规,具体目录及限价见附件1。
议价药品共7个品规,具体目录及议价见附件2。
二、采购方式
列入限价备案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采购,不限生产企业,但采购价不得高于限价。
列入议价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采购。
三、采购药品零售价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采购价和议价即为零售价,不得加价。
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青海省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规定加流通差价后销售。
四、执行期限
限价、议价采购药品目录执行时间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下一周期集中采购价格开始执行为止。在执行中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的,将新的零售价折算成采购价后进行比较,如新的采购价高于原采购价,则按照原采购价执行;如低于原采购价,则原采购限价自动调低至新的采购价。
五、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执行限价、议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使用及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附件:1. 流标的基本药物限价品种表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