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骨肉天伦血浓于水 拒负义务法理不容

21.10.2015  11:05

        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的离婚案,庭审中双方均拒绝抚养患有脑瘫的婚生子,最终婚生脑瘫儿判由被告抚养。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6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孩患有脑瘫),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当中原、被告均以婚生子患病为由拒绝抚养,原告认为,自己现居住在娘家,娘家经济困难,自己也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子;被告认为,因婚生子患有脑瘫病由原告抚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的起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此两人争执不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应当对孩子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孩子患病而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结合两人现有的生活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及习惯,门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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