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5.04.2019  17:20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2019年3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我省制定出台《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36条,自5月1日起施行。我省成为全国第三个专项颁布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确定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条例》在保障平等权利、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尊重风俗习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民族文化和体育事业、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出相关规定。《条例》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立足青海实际,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提升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法治化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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