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步入法制化轨道

10.06.2014  19:41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青海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司法鉴定工作进入较快发展阶段,截至目前,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36家、司法鉴定人532名,2013年办理案件4660余起,为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正常开展提供了有效的鉴定服务。随着法治青海建设不断推进,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鉴定活动,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在内容上本着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针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扩大了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构建了科学的管理体系,配置了市、州司法鉴定管理职权,设立了两结合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扶持保障的法定职责,确立了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的方式和途径,畅通了工作协调机制,规范了鉴定程序,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条例》是全国人大《决定》颁布以来的第5个地方立法。《条例》的制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集中了我省立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鉴定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及社会各阶层的集体智慧。《条例》确立的司法鉴定行业经费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是科学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法治青海建设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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