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召开《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04.02.2015  20:20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召开《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月30日,在省发展改革委第三会议室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孙青海介绍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郗海明就今后《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要求。

孙青海副主任指出,价格认定是办案机关办案的依据,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促进公正执法、建立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该《办法》即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部重要省政府规章,它的实施对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加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将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国家解决价格争议、维护价格秩序的重要措施,具有定价(价格制定)特性,只能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应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规定“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价格估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办法》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机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二是为保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公益性、及时性,依据《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三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涉案各方利益,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强化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因此,《办法》规范了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对机构和人员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为确保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客观、公正,保护涉案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对办案机关委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细化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规范,规定了价格认定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纠错机制。

五是为了保证价格认证机构及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价格认定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认定人员追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就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郗海明要求,抓住当前《办法》颁布施行的有利契机,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认证机构要在全面学习、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上,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队伍素质,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努力提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水平,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切实承担起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好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协调。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社会中介组织及无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并收费的,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依法做好涉纪、涉案、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贯彻实施到位,确保每一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都能体现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