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林: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研究

22.03.2016  14:54

  行业协会是由各行业成员自愿组成的界于各行业主体(主要指企业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由于其既紧密联系行业主体,又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政府传话筒的角色,因而一直受到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新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历时不过十年,而且研究的重点多集中于保护主体(主要是政府、学术界)和传承主体(主要是具体项目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领域的行业协会关注较少,尚未认识到行业协会在保护实践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与我们日益推进的保护工作是不相符的。

  行业协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因为其在保护工作的最前线发挥着作用。同时,因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依靠与行业协会功能相似的社会组织传承发展,所以其又承担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职能。我国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正在逐步建立,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推进其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实践中的正能量。

  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社会定位和具体职能是有明确认知的。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协调部门,文化部曾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等已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协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⑴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导意见》虽然从政策层面提供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建设的范式,但是并没有提高具体可操作的建设模式。如何把该指导意见落实到操作层面,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有的职能和作用,还需要学术界进行系统研究,为具体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因而,系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研究是十分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概念及社会定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概念界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是区别其与其他行业组织异同、明确其社会角色的关键,也是研究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如何具体发挥作用的基点和理论前提。

  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概念,首先要考察学术界对其他领域行业协会的研究。学界对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个角度:第一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以维护同一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本组织成员为服务对象,在政府监督下自主运行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第二是从组成主体的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相同或相近行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团体,用以维护共同利益,确定各种产业标准,交流经营策略等。它可以是单一的产业成员组成,也可以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多种成员组成,通常代表其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如收集行业数据、发布广告、开拓市场、负责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第三是从功能与性质角度来讲,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立与运作的基本目的就在于为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服务⑵。

  借鉴学术界对相关行业协会的研究,并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现实情况和保护工作的需要,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同类或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自发组成的,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处于传承主体与政府之间的中介位置,并积极发挥桥梁作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概念作出上述界定,主要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1.行业协会成员的同行业性,即协会内的成员是同类或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业协会成员的自主性,即行业内的成员拥有自愿选择参与或退出的权利。3.行业协会存在个体自利与社会公益的双重性,该行业协会致力于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因而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4.行业协会存在的中介性,这是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本质特征,体现其居于政府和行业成员之间的中介地位和桥梁作用。5.行业协会存在目的单一性,即以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为主要目的。这五个因素是彼此相互联系,共同作用,充分考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所具有与其他领域的行业协会的相同特点,又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振兴。因而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究竟是不是行业协会,只需考究该社会组织是否同时具备以上五个要素就可以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必须明晰行业协会在该领域内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及通过何种方式行使职能。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一直扮演着行业利益坚定维护者的角色,其发挥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行业内部通过自我管理,强化行业自身的建设;一方面是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在行业外部通过积极沟通和共同应对的方式表达一定的行业利益诉求,为该行业争取更加健康有利的外在环境。

  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部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为行业协会内的各成员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协商制定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并具有一定自我约束作用的行业规范;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帮助成员处理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内部成员的利益。行业协会通过积极沟通和共同应对的方式表达一定的行业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代表本行业成员与其他行业协会开展一定的交流活动,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在政府、学术界的指导下,制定本行业前瞻性的规划,明确本行业在未来一个时期的愿景,为行业内的成员提供参考;以行业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反映行业共同的诉求,同时作为政府的协助力量为其有关政策制定与措施的执行提供信息咨询;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获得国家的授权),可以代表国家参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国际交流等。

  二、国内外关于行业协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

  行业协会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内学术界认为其肇始于唐宋时期的“”,据此而言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已有千年历史,但由于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传统,使得有关行业协会的史料较为稀缺,甚至在正史中找不到相关记载。欧美国家的商业经济发展较早,而且相应的市场机制也比较成熟,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建设也比较完善,因而其在行业协会建设方面的实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外国行业协会的运行模式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社会组织走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建设模式,并且已经被证明是科学合理的,对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学术界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学术研究成果。

  通过汇总分析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美法德日等国家的行业协会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推进行业协会内成员的自律。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对本行业进行自我监督、约束和管理。2.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政府事务帮助。为行业协会内成员提供包括市场、技术等各种信息;通过研讨会、培训等形式解决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编辑出版本协会的刊物,传播先进的知识。3.发挥行业代言人的作用,向有关服务部门诉达成员的意见,并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性事务帮助。4.发挥居中协调的作用。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市场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协会之间、协会内部会员之间发挥不同的协调作用。5.积极推进同行业间的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对外贸易或文化交流,扩大本行业的国际影响,谋求更大范围的行业利益。

  (二)国内关于其他领域行业协会的探索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所担负的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意识到当前我国部门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积极尝试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建设,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上海市为了推动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专门下发了《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通知》( 2008年4月24日 ) ,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在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章、政策,“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引导行业协会在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引导行业协会在推动改革、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作用。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是国内行业协会建设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2年,成立伊始就得到江苏省工商联和省外贸厅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指导,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越粗代庖,直接参与该商会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外在的建议和政策的引导,促进了商会通过几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了自治机制、服务机制、协调机制、自律机制,商会的机构、人员和财务等多方面也实现了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彻底脱钩,已经能够在经济实践中独立自我地开展具体服务协调工作。概括而言,江苏省进出口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依法依规,协助商会成员企业解决面临的各种难题。2.居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本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捍卫行业的整体利益,并督促会员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3.通过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资质标准、议事规则、仲裁规则等,推进商会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自律.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设的方向

  新时期,要发挥行业协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职能,首先应该认真查找目前实践中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其他行业协会的建设经验,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我们发现目前该领域已经建立的行业协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其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不能满足协会内部成员的发展需求,已经严重影响了其角色定位和肩负的重要职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迟滞了行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具体表现为:1.市场地位模糊不清,行政色彩较浓。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的行业协会如同其他行业的协会组织一样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产生的,一般都是挂靠于上级行政部门(主要是文化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带着“二级政府”的帽子和行政色彩。2.职能缺失,贡献率较低。虽然也是宣称为协会内成员服务,但是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纠纷协调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对于行业成员的贡献不够明显。3.自我运行机制不顺。现实存在的政府外部干预和不科学合理的协会章程导致了协会的天生缺陷,自主办会、民主办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的建设方向

  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以及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遵循行业协会特点和市场规律所采取的改革举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起到了极好的借鉴范式和经验。我们应该充分汲取,并紧密结合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身特点和行业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该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从而增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不同保护力量的整体保护效能,进一步推进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1.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是独立的社会组织,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但不挂靠政府的某一具体部门。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由于缺乏对行业协会与政府、与成员、与其他同类组织关系的界定,缺乏对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职能定位、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的规定,因而许多行业协会的建设存在一定的无序现象。大多数行业协会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推动下产生,虽然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貌似独立的社会地位,但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主性。行业协会内的领导人员也多由政府部门提名或者批准⑶,使得相应的行业协会成为部分政府部门的影子机构。

  对于推进行业协会剥离与政府有关机构的关系,并赋予与其职能相符的独立地位,国家的态度是极为明确而又积极的,“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⑷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由于成立相对较晚,甚至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因而其面对的是一个崭新的空间,完全可以不落俗套,避免陷入其他行业协会所处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建设的行业协会不应是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是同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传承主体自愿组成、具有独立地位、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按照现行的有关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组建新的行业协会需要挂靠在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下,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这样就容易走了其他行业协会的老路子。因而,我们要另辟蹊径,按照“自愿发起成立、按章程自主管理、服务以会员为主”建设思路,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方式,探索独立法人式的行业协会建设模式,使其拥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办公地点、固定资产,遇到法律纠纷时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及行业协会的章程行使自己的职能。

  2.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拥有完备的章程,能够独立的开展各项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的章程是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协会成员代表大会制定,旨在规范行业行为及协会与成员乃至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业自治章程。该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将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内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付诸实施就对行业协会本身及其相关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该章程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行业协会的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成员的条件、义务、权利、组织机构的体制、机构成员的产生、罢免及其权利义务、经费资产的管理使用、章程的修改等,只有具备以上基本内容的章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行业协会虽然不挂靠任何行政部门,但是其完备的章程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较强的互动性。国家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规定,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不同领域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本,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具体业务的直接管理者和参与者,更便于及时获得行业内部的真实而具体的信息,对行业规范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该行业协会完备的章程可以弥补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在行业管理尤其是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的缺位,在一定程度维护并实现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共秩序和追求的公众利益,同时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和修订可以在其发展成熟之时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行业管理法的重要来源,不断完善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一旦成立,协会就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要不与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相冲突,就可以自己决定组织结构、人员聘任和日常事务,独立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用。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及时获得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以及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更便于高效的开展服务工作。

  3.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主要以组织内成员为服务对象,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要方式,以促进本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为服务目的开展业务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对内服务协会成员时,主要通过服务和自律两种方式。服务主要表现为如下:为协会成员建立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多元化、全覆盖的信息收集和传递网络,从而提供与行业密切相关的市场信息、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及时与学术界沟通,并尝试联合开展行业动态及战略方面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向协会成员发布;积极参与各种层次的交流活动,了解不同区域的发展热点与动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宣传推介行业产品,提升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行业形象,扩大影响力。自律主要表现为如下:在对行业协会内成员违反协会章程、相关技术标准、损害行业权益等导致行业整体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据行业协会章程予以警告、业内批评甚至开除会员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对有利于行业整体提高的标准和行为予以肯定,并在行业内积极推广,不断推进行内成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中行业协会的自我服务和自律也是需要政府进行监管的。从本质上讲,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利性团体,因此在认可其自利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同时,也需要有一定来自政府的外力对其进行适度的规制。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应当对行业协会予以一定的政策指导、支持和保障,使其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同时也对行业协会可能出现的过度自利行为予以纠偏。因为,该领域的行业协会在运作中也存在通过限制成员进入的方式,最大限度谋求自我利益从而间接侵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当其以某种程度上的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要警惕某些力量以行业协会为工具进行不当干预和权力寻租以及行业协会自身构建行业垄断肆意侵害成员利益的可能。

  4.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必须切实成为协会成员与政府双向沟通的纽带。

  “所有会员在实际活动中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协会的所有行为都以如何保护利益和使利益增值而展开, 当然,这同时也意味着使风险最小化。”⑸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群体的利益,注重利益均享,切不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其他群体采取掠夺性的行为,侵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因而,这就需要协会切实在协会成员之间、协会成员与其他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协会与政府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既要做好本行业协会的利益维护和诉求,同时又要全力照顾各方的合理利益,在促进协会全面发展内部公益事业的同时,又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在重大经济社会事件中为化解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协会成员的居中协调机构,是双方信息和需求沟通协调的枢纽。对政府而言,行业协会要做好政策法规的“上情下达”。对于协会成员而言,行业协会要做好“下情上达”。只有“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通道是互通的,才能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言人的整体优势和聚合功能。我国系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刚满十年,与其他文化领域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缺乏的现象在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尤其要重视“下情上达”,因为这是其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尤其是要在政府制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时,行业协会要在充分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献言献策,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从而拓宽政府科学决策的渠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在发挥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时,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比较成熟的诉达途径或模式:⑴向各级人大政协递交提案议案。通过在人大政协中具有行业背景的委员代表递交相关的提案议案,既是行使代表或委员权利,又能够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第一手的信息。⑵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政策建议。⑶与学术界一起,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调研和起草工作。⑷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内部的调查研究,合理反映行业协会成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借助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制定与完善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准入条件等,规范自身建设。⑸通过文化节、展览会、听证会、座谈会、茶话会、研讨会等方式传递利益诉求。⑹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建议,间接影响决策。通常以调研报告、论文、皮书、演讲等形式出现,或者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为载体表达诉求。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

  行业协会究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行使了什么职能,职能行使的效能如何,如何给予行业协会成员工作合理的评定,这是行业协会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履行其职能,从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本行业协会的章程,前者更多是理论意义上的评价,后者主要是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是来自行业协会自我评价、协会成员的内在评价、其他力量的外在评价。行业协会自身的评价应侧重于基本职能的履行情况的评价,协会成员的内在评价应侧重于自身对行业协会服务的切身感受的评价,其他力量的外在评价应侧重于与外在力量的沟通和社会公益性的评价。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权重。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评价不应笼统进行,应该格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严格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其主要指标应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信息收集与交流、从业人员培训、项目发展规划、行业维权、行业自律、品牌建设、社会公益性、参政议政等。各指标的评价权重应该从协会存在的价值出发来平衡,在考虑其自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双重性的特点,可以初步确定为:行业协会自我评价占30%,协会成员的内在评价占45%,其他力量的外在评价占25%。当然,在考核评价中应充分考虑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势有所微调,并制定细化的可操作评价体系,强化其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其评价结果能够真实的反应该协会的工作实绩。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仅靠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自身所能完成的,其自身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更需要政府的培育扶持和管理监督、学术界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其他社会组织的帮助等。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业协会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设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但是其代表了今后同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是理想状态的社会组织模式。

文章来源:美术观察 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