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当心陷阱“卡”住你

31.12.2015  10:26

  青海新闻网讯 预付式消费盛行,这种看似价廉物美的消费并非个个“明明白白”“货真价实”,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那么,预付式消费会遇到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玩手腕”消费者可确认条款无效

  【案例】杜某所开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促销广告中称如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八折优惠。因杜某的客户较多,为图个方便,也为省一些费用,便交了1万元办了一张贵宾优惠卡。可半个月后杜某前往用餐后,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省消协点评】类似“耍手腕”情形,是指持卡消费实际比现金付款还高、擅自变更名称或新负责人不理旧账等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护酒店利益,而剥夺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玩无赖”消费者可要求按约履行

  【案例】王某在一家健身馆交3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约定特殊情况下可退卡或将卡转让他人。三个月后,王某因怀孕不能继续锻炼,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时间再来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虽承认情况特殊,但却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须一人一卡相对应”为由拒绝王某转让别人。在王某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给付余款的60%。

  【省消协点评】王某与店主特殊情况可以退卡或转让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