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之五

15.07.2014  12:05

  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规避用人单位歧视性招聘行为,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各类招聘活动,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也不得将院校和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吸纳高校毕业生,培养、储备人才,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试用期规定或延长试用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工资、强迫毕业生延长劳动时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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