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2.12.2014  20:48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12月16日,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12月16日,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提出了我省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调整和完善了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一是扩大救助范围。《通知》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且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还有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二是提高救助标准。《通知》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并确定了最高2万元的救助上限。三是规范和细化救助程序。《通知》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并突出应急救助程序,提出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以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四是规范救助方式。《通知》在原来我省临时救助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绩效考核、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申请经济状况核对、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等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贾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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