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06.05.2014  20:17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由于肠道病毒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途径复杂、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手足口病常出现暴发或流行,严重威胁着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测数据显示,我省手足口病发病数自5月开始逐渐上升,发病高峰为每年夏秋季,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手足口病监测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以预防控制聚集性和暴发疫情,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为目标,统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力量,组建由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卫生监督人员组成的手足口病防治专家组,将防控关口前移,指导基层落实防控措施。要提前做好各项技术、物资和人力储备,提高防治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有效防控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二、加强疫情监测,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疫情监测的管理和督导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地区和人群中开展主动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各州(地、市)级疾控中心要指导、督促辖区县级疾控中心按照《青海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1年试行)》的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病例的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和送检工作。各县(区)级疾控中心要做好手足口病病原监测工作,及时采集手足口病患者标本,对普通手足口病患者每月最少需采集5例首次就诊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当月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检测);对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须及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对聚集性疫情至少要采集2例病例标本进行检测;对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检测。各县(区)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送各州(地、市)级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各州(地、市)级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收到样本后要做好手足口病的检测和信息反馈工作。

三、加强联防联控,切实落实各项重点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高发地区、高发人群、高发季节采取重点防控措施。要积极会同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儿童的晨检制度、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科学进行防病知识宣传,督促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发生疫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诊断,第一时间治疗。要加强对农牧区散居儿童防病工作的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干部和医疗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有针对性为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讲解防控知识信息,将各种风险隐患能够早期化解。

四、加强医疗救治,做好重症和危重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登记报告工作,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强化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感染科、重症医学科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手足口病早期识别和重症救治能力。要根据当地防病治病的需要,加强能力建设,改善危重病人救治的设施条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水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治疗的原则,健全完善救治程序,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救治或及时转诊。

五、加强教育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各地要积极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对疫情高发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区、托幼机构、医院儿科、预防接种门诊,以及幼儿教师和儿童家长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宣教工作。全面科学地宣传和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力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青海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