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无效

27.12.2016  18:43

    近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元月经双方父母撮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同父异母的姊妹关系。

    都兰县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