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掉入窨井致伤谁买单

09.04.2018  11:23

        循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本县首例因行人不慎掉入路旁窨井致伤索赔案,几经调解该案圆满处理,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

        2017年7月11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钟某从循化县黄丰电站往循化县街子镇行走,行至黄河南面朝街子镇方向的新路即积石镇托坝村附近公路,因该公路人行道下水井未放置井盖导致原告钟某掉入该下水井内受伤,随即被同行的同事送往循化县民族医院救治,此后又因需要手术送往青海红十字医院治疗,该医院以左前臂桡骨远端骨折收住入院,并在2017年8月2日行“左侧  Barton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8月7日出院。在与有关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钟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循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房与规划建设局、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64421.65元。

        循化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被告方以原告系成人在白天走路时应注意路面的安全状况为由,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据理不让,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基础上,宣讲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经多次明理讲法,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言和,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由被告县交通局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等费用120000元。

        公路窨井属于公共设施,管理机构负日常维护并保障行人安全的职责。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实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引起关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民的自觉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也警示了公共设施的建设方和维护单位应尽职履职,否则就有被告到法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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