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我省将于与全国同步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

30.03.2017  23:38
来源:青海新闻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办公厅也于3月28日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要求,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的有关工作。

  我省接到相关通知后,迅速将相关要求传达到了全省326个县(市、区)、乡(镇)两级婚姻登记机关和46个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确保辖区内所有婚姻和收养登记机关自4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与全国同步停征。

  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是民政部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婚姻和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利益福祉。为了确保此项惠民利民举措落到实处,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省民政厅特设立监督电话:0971-6104864,如有发现仍在收费的情况,可向省民政厅直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