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16〕17号)

04.02.201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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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6〕17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2011〕247号)、《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梯度保障、强化管理的思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力争实现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目标,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谋划,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应当提供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坚持以需定建(购)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年度建设(回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6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以前在建和建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市、区(县)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回购的资金,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5年以前在建和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回购。原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原廉租住房资金渠道解决。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重点保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优先保障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由市、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采取综合评分、排序摇号的方式统筹配租。

  园区以及入园企业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和周转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优先保障本园区及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所在园区和单位制定及实施,相关资料报所在市、区(县、园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统筹面向社会公开分配。

  四、梯度保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宁政办〔2013〕150号)执行,实行动态调整。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类公共租赁住房,学生公寓类公共租赁住房,园区以及入园企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规定,由区县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参照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同时报市价格、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分类减免,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90%减免;依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7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50%减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额度执行。

  原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租赁合同期未满的,租金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保障对象,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房产、民政、公安、税务、工商各部门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实行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调整租金。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退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

  五、强化管理,确保运营管理规范有序

  政府集中建设和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学生公寓类公共租赁住房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园区以及入园企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据《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规定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补贴、后续建设及滚动发展。

  为保障困难家庭正常生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实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60%进行补贴,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按实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40%进行补贴,补贴费用从租金中支出。

  六、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快小区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项目尽早交付使用。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负责,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审核、审批时效,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监督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6年1月29日起实施,至2021年1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