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小区停放受损 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22.03.2017  01:38

    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受损,物业公司拒担责任,业主孟先生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月9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支付4000元的车辆修理费。

    2017年2月9日上午,业主孟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所在小区其固定车位上,2月11日,孟先生出门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他人用尖锐物体绕车体一周划出严重痕迹,底漆全露,随即报警并找到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但被告知此事物业不管,当索要小区监控时,得到的回复是监控损坏无法提供。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勘查、照相取证,发现小区监控探头早已损坏,让孟先生先修理车辆,孟先生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700元。经审理查明,业主孟先生只向物业公司缴纳了临时泊车费,并未与物业公司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因物业公司在小区安装的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安全防范工作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案外人对孟先生车辆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了孟先生的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此,承办本案的法官向双方释明了各自的责任,经过调解,物业公司也意识到自身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当庭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支付孟先生部分车辆维修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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