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严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24.07.2014  10:45

  7月23日,记者从西宁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外事管理各项政策,西宁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

  《意见》规定,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同一地区、部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已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

  同时,将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由西宁市外事部门明确提出否定或调整意见,对逾期未上报的,必要时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将严格按计划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访任务的,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计划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总量;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其他县级干部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得超过两次或两年内不超过一次。

   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意见》还对严格执行应邀出访作出了规定。包括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对台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等。

  在组团出访方面,西宁市将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出访1国、2国、3国分别不超过5天、8天、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2国分别不超过6天、9天;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方面,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

   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出访团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厅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商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厅级以下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宿一律安排标准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西宁市还将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除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特殊使命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在单位内部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意见》还强化了对出国(境)证件管理。《意见》规定,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7天内交省外事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外事部门将采取措施收缴证件或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意见》规定,凡未经财政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外事部门一律不予审批。西宁市纪检、组织、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对全市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吴亚春 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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