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的个人养老金政策拟将在青海西宁试点

07.11.2022  20:19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王瑞欣 报道)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据悉,该政策拟将在青海西宁试点,您会参加吗?全新的个人养老金政策有哪些内容?如何试点?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人社局获悉,此次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政策,凡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自愿参加,不强制参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不仅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使得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养老责任进一步明晰,丰富了群众选择,增加了老年人退休后收入渠道,提高了老年人收入水平,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有效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个人养老金采取个人账户制,通过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建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后,参加人可查询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但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个“活跃”的资金账户。两个账户有顺序,必须先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拿到“入场券”,再开立资金账户。

  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后,参与者每年缴费上限暂定12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层次体系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灵活,只按年度累计,不能超缴。而此次政策的亮点在于,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发布。投资品种由参加人自主决定,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同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时,参与者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时,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参加人死亡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继承。

  目前,西宁市拟作为青海省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已上报人社部。下一步,西宁市人社部门将积极向省人社厅请示,抓紧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对接,全力做好个人养老金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待人社部印发各省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的批复及我省出台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后,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市落地开花,为全省乃至全国推广个人养老金试点经验探索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