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城镇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

15.06.201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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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14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模式

  农村“赶集日”应提供接种服务

  记者注意到,此次下发的通知对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以及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两个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数据”要求。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通知》还明确,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在有“赶集日”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赶集日”提供接种服务。

  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两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一次预防接种服务。

  >>收费要求

  禁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二类疫苗

  《通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规范培训

  预防接种人员需进行全面审核

  根据《通知》规定,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应当进一步强化接种单位资质管理,明确其责任区域,定期开展资质审核,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开展对接种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背景

  2015年,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份。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2016年2月2日警方向社会通报了案情引起社会巨大关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4月1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提出,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建立国家级疫苗全程追溯制度。(记者 马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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