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法院:首例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公平高效保债权

04.02.2015  12:27

        近日,城中法院民二庭向工行某支行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这是该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做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

2013年4月25日,申请人工行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季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60万元,用于被申请人经营,借款年利率为7.2%,借款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以其位于本市的一套商铺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42001.47元,截至2014年12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2557998.53元,利息216553.88元未偿还,已构成违约,申请人工行某支行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最终,经过严格审查,城中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准予对季某提供的抵押财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申请人工行某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工行某支行凭这份民事裁定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实现债权。

          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为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本案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立案至审结仅仅用了24天的时间,缩短了审限,以最快的速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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