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人具有独立调查权,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  常州实行环境违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27.10.2016  20:39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为进一步取得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成效,江苏省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依法行政上再出新招,率先推出了环境违法案件主办人制度,明确对环境违法案件的首查负责制和终身负责制,以增强环境监察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

  据了解,案件主办人制度即是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案件主办人作为查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查办案件全面负责。根据案情,主办人可以在支队执法人员中选择不少于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主办人具有独立调查权,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主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案件的会审、听证、复议和应诉等工作。案件后续的执行和后督察工作也由主办人负责。

  案件主办人要求有一年以上现场执法经验,同时采取“首查负责制”,即是两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时,其中一人要作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对所办案件负主要责任,有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取消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行政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此外还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把相关工作业绩作为个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有的放矢地针对此前办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些存在的问题会影响办案质量,例如分级负责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相关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相关手续不健全等问题;缺少明确的激励机制,难以评估办案质量。

  自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以来,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一线执法人员已经都作为主办人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目前立案调查环境违法案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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