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爱民之心亲民之意 做惠民之事利民之举

11.07.2014  18:13

        近日,城中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原告黄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智胜人身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孙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原告黄某,保险金总额为20万元。2013年12月4日被保险人孙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但是被告以交通肇事责任人无驾驶执照,以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赔偿原告平安智胜人身终身寿险20万元。经庭审查明,原告黄某丈夫孙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由于原告黄某是耳聋、高度近视的九级伤残患者,考虑到黄某一家是靠去世的老公打工来维持生活的,老公去世后,黄某作为一个残疾人,带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难以维持生机,故没有轻易下判,而是同保险公司协商,并多次找保险公司的相关领导耐心的将黄某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讲给他们,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特事特办,给予一部分的经济补偿,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保险公司经请示总公司,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特例向原告黄某支付了3万元的经济补偿,拿到钱后,原告黄某紧紧握住主审法官的手,晶莹的泪水从她那双浑浊的眼中缓缓流出。

          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时常会在审理案件中用到,但是将案件调解恰到好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却是难能可贵的,同时也是办案法官能力的一种体现。此案案情虽然简单,但体现出的却是法官的爱民之心,作为法官我们时刻要从实际出发,应对群众多一些理解,多一些耐心,多做一些思想上的交流,只要我们多和群众沟通,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群众之所想,及群众之所及,以“法为民生,权为民用”的精神进行审判工作,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是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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