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乔健院长阅后感言一份民事判决书
西宁中院民三庭审理的(2013)宁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案件,即原告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系省法院2012年12月发还本院重审的一审案件,西宁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紫金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告申请,本案追加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本案案情疑难,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乔健院长阅读该案判决书后感言:本案系二审发还后中院一审股权转让纠纷,案情较为复杂。原一审中未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兴青公司做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从而使案件根本上无法解决,现将其做为当事人之一解决纠纷顺理成章。本案从形式上看结果虽为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似乎很简单,但从实质上看解决了股权之争,当事人各方利益重大。案件时间已久,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厘清较为疑难,该案的承办法官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抓住了要害,使案件迎刃而解。本案判决书证据罗列全面、认定事实准确客观,论理有根有据,且论理过程富有逻辑,说服性很强,从而得出的结论,也就是本案的判决主项符合本案的实际,也与法律相一致。阅后使我深有感触,该案判决书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办案能力和良好的写作表达水平,不失为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要作为判决书范本。建议西宁中院各副院长、各庭长一阅,并下发至两级法院各位法官参阅,同时推荐给中国审判文书要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