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 积极发挥国土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22.11.2017  09:3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省国土资源厅深入研究、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不动摇、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扎实推进“人地挂钩”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发挥国土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尽快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大程度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户宅基地物权等权利予以保障的要求,尽快全面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财产权益。农民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将有力促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转让,着力解决农民贷款难、农业发展投资不足的问题,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的底线要求,全面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总结边提高,力争取得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试点成果。通过改革,制定缩小征地范围的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收益;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职能,实行与国家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提高农村土地增值收益。根据十九大报告中“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论述,全面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构建新型土地经营体系,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集,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权益保障,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坚持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不动摇。严格按照中央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省耕地保护,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推进耕地“三位一体”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和改变耕地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性保护,严格规划调整,确保布局稳定;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考核审计,真正守住永久基本农田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继续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强力推进黄河谷地百万亩重大项目土地整治,力争通过今明两年时间,在做好各项收尾工作的同时,适时启动湟水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推进湟水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通过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扎实开展全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当前,农村地区依然是土地管理的短板,农村用地布局散乱、粗放利用比较普遍,宅基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耕地保护红线受到冲击。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延伸到村级。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纵向上,将乡镇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划定的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强化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引导管控;横向上,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底盘”,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用地需求,做到“多规合一”,实现农村发展“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扎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改善民生和打造“百村万户移民小康新村”为目标,以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解决库区遗留问题为重点,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扎实做好后期扶持指标的核定确认和兑现工作,落实好全省移民后扶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移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实施水库移民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道路交通、防洪排水、供电通讯、文化教育、生产开发、技能培训、危旧房改造后期扶持项目,夯实移民村发展根基;积极探索和实践移民安置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在坚持以土地安置为主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牧民定居工程,积极开展长期补偿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退养安置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出台移民发展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移民群众利用贴息贷款发展产业项目,为移民自主创业致富注入新活力。

——扎实推进“人地挂钩”政策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发改、公安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办法》,解决当前全省城镇化水平不高,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土地浪费较为严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城镇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的机制,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保护进城落户农牧民的权益,是《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厅办公室 规划处 地籍处 不动产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