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在青海的实践与启示(下)

19.02.2019  01:11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对青海法治建设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具有强大的真理价值和实践力量,是指导地方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指导下,青海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弥足珍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法治青海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一)地方立法需要不断强化

1、重视立法数量。 立法数量决定着立法进度,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青海立法工作要始终围绕和解决现实问题进行思考、谋划和规范,重点立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立法。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下,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统领,以“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为导向,以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为着力点,立法工作要紧扣实际,反映现实,规范社会关系,做到把方向、管大局、强落实,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策略于法有依、重大任务于法有规。

2、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的优劣归根到底要看其适用情况,是否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人权的保障、社会事业的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指引下,青海要尊重和坚持立法规律,按照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从立法项目、起草论证、体例结构、内容规定等多方面统领立法工作,注重合理性、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填空白”立法思路,创新立法程序,提高立法“含金量”。坚持人大主导地位原则,采取各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的方式,积极参与和研究立法项目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探索能够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形成“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立法模式,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效果。坚持依法立法,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尊严,严守“不抵触、不越权、不越位”的宗旨,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以科学规范的标准、程序、环节等体现立法内在品质。

3、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立法特色反映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问题导向和目标要求。青海地方立法要始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聚焦全省经济、民生、生态、民族团结进步、宗教事务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地方特色开展立法工作。既要着眼于通过地方立法化解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地方的特殊问题,又要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不使民族立法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要注重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急用先立,使制定的条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得通、落得实、用得好;使地方立法“软实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地方特色法治化建设“青海风格”得以凸显,为青海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形成规范

1、推进政府“瘦身”、明确职责权限。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青海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这一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要求。青海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要始终围绕法治政府定位,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职责权限要透明、公开、程序化,既要体现“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控制,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法治理念,又要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与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强化“瘦身”、界定“为”与“不为”的界限,做到坚持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通过注重政府“瘦身”和明确职责权限以实现实际运行中的规范化。

2、突出职能转换、重视管服衔接。 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定位,在重视职能转换的基础上,青海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这一根本要求,根据行政权运行的基本轨迹和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重点突出管服衔接的职责要求,并在具体行政事项上得到充分体现,使之形成有效载体。青海法治政府建设要思想统一、思路明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过程,这不仅是体现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重要论述的时代性,为改革开放起到了重要引导、推动、服务和保障作用,使政府管理与服务功能得到最大限度提升。

3、严格规范执法,彰显文明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遵循。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青海要围绕执法规范问题,开展示范创建工作,通过严格执法“三项制度”、提高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构建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推动行政审批管理透明公开运行、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收费清单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执法项目,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进程。要通过这些务实举措,诠释法治政府建设的定位,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特征与要求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得以更好体现。

(三)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体现司法功能

1、审判体制改革要落实独立制。 青海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要遵循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开放性等原则,严格实行员额制,在入额时结合省情,提出可操作、能够接受的方法,增加双语法官和信息化应用权重等,把员额制的原则性和入额工作的灵活性结合起来,通过发挥司法责任制得到体现,采取信息技术支持下的随机分案制,实现法官绩效考核导向性。实行与法官等级、行政级别相区别制度,体现审判改革成果地方化,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2、检察体制改革要实现责任制。 青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深化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体制、检察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改革成效明显;制定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省、市州、县区三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积极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将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到司法办案一线,启动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员额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人力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更加优化,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这些成就充分表明,深化和完善监察体制改革,能够进一步明确问题导向和价值取向,不断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运行机制,建立员额退出机制设计,努力提升改革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使司法公信力落到实处,使监督制度化、职能法定化、效果显现化,以真正实现“阳光检察”。

3、司法公信力要形成有效载体。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价值的内在要求。实现司法公信力,需要形成有效载体。在刑事审判方面,青海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常见刑事案件犯罪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优化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行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构建适应办案需要的刑事司法新模式。在民事审判方面,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细化民商事庭审方式,实现“看得见的司法产品”。在检察方面,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改进办案工作新模式,完善刑事司法办案程序、实行证据标准衔接机制,实现对职务犯罪精准打击,有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同时结合青海生态特点,体现生态立省的目标与要求,大力加强公益诉讼,统一制定办案规范及法律文书,从制度上解决规定不明确、程序不清晰等问题,保证办案工作环环相扣,以科学完善的有效载体实现司法公信力。

(四)普法宣传教育需要立足多层次要求

1、实现法律“七进”责任化。 青海结合多民族、多宗教省情,在普法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律进寺院”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法律六进”基础上,增加对寺院特别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普法,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七进”品牌,形成了范围广覆盖、内容全面化和人员多样化的普法新格局。在“七五”普法活动中,为使普法工作进一步具体化、责任化和实效化,严格按照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一是明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使责任得到落实,实现执法与普法相互结合、融合与促进,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二是探索出了一条整合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普法的新路子,构建了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实现普法从点到面的转变。三是普法由“软任务”转向“硬指标”。通过各项具体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做到责任到位、内容到位和考核量化到位,促使“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落到实处,为平安青海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实行普法工作精准化。 注重普法工作精准化,开展多途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中采取“不同地区、不同内容、不同方法”。特别是在多民族地区,实行“突出重点地区、掌握不同人群、产生社会效果”的标准。在城镇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主;在农牧区以村民自治规范村务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等为主要内容;在藏区围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重视将青海藏汉双语普法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人员、不同内容的分类施策、积极拓宽有关渠道,使法治宣传成为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引领性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工作,加大“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应用,打造多元参与互动性普法平台,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精准普法,使普法工作规范有效和常态化。

3、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树立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强化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目标。青海在培养与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方面重视从观念到行为的自觉。在普法教育层次上,拓宽思路,高起点定位、宽领域谋划、深层次着力,在思想认识上形成共识,明确普法教育不仅仅是培养公民的守法思想,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观、权利责任观、公平正义观和崇尚法治观,逐步使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理性化,做到遵纪守法、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能够区别合法、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掌握必要的诉讼法知识,懂得证据、程序的重要性,同时还通过法律解决生产、经营以及与生活相关的问题,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随着法治、法律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沉淀为着力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理性思维,青海法治的天空将更加湛蓝,推动全面依法治省将步入新境界。(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张立群 高永宏 娄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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