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法院判决一起伪证罪案 

12.01.2016  11:26

        为了帮助叔叔贺某昌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告人贺某某在其叔叔的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作伪证,造成贺某昌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伪证罪案,对被告人贺某某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2年7月26日凌晨,贺某某的叔叔贺某昌酒后在家中和妻子李某某发生争吵,后贺某昌将妻子李某某从自家六楼厨房窗户内推下,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贺某昌于2015年2月1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贺某某在贺某昌作案时目击了整个作案过程,是本案的关键证人。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在该案的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提供证言,证实案发过程。但在案件发回重审出庭作证时,被告人贺某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虚假证言,造成贺某昌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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