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审理首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12.06.2015  16:30

   近日,互助县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首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裁定准予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对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享有的下列债权: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据实计算。

  2013年8月,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月,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向借款方发放借款2000万元。后借款方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又和青海某某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担保公司以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南街、西街的三处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上述2000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南街、西街3处房产以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偿还所欠20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法院立案后,民二庭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公开进行了听证。经过2小时的听证审理,法官理清了案件事实,在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