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首次调解处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24.03.2016  16:14

        近日,互助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这也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互助县法院首次调解结案的行政案件。 

        互助县法院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互助县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牛某某等人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后牛某某、党某某二人将修羊圈的劳务合同转包给孙某等22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未付清孙某等22人的劳动工资,2015年9月17日牛某某代表农民工向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原告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被告对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互人社监告字[2015]第1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1、支付孙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195000.00元;2、支付上述工资50%的补偿金97500.00元。因原告不服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向互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互人社监告字[2015]第12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案在审理中,互助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互助县某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5000.00元给付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放弃要求原告支付补偿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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