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21.09.2016  22:11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近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精神,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试行)》,以制度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有序,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该《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申请受理条件、审查决定程序及调解和解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凡向我厅申请并经审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审查后,均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并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复议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依法一并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