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煤监局深入重点产煤地区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14.12.2015  18: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和青海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青海煤监局近期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形成检查组,深入海北、西宁、海西等重点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对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表》的检查项目,检查组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逐条逐项对全省11处生产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出隐患29条,下达执法文书20份。通过开展专项监察发现,各煤矿都能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特别是都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医院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岗中和岗后体检,职工健康档案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效果显著。

针对我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检查组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全生产工作同等重要的理念,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并完善各类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二是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落实防治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井下煤仓放煤口、掘进硐室等关键部位环节粉尘浓度等危害因素的检测,严格落实综合防护措施。三是组织全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特别是要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内容,采用悬挂粉尘危害警示标志、举办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竞赛、聘请专家讲解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四是深入开展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并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对12月底前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煤矿企业,要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进行处罚,不予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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