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基本知识

06.05.2014  19:07

人大是如何组织的?

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从1998年3月开始是第九届,共选出代表2979名。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现共有320多万名。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共选出155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级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 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其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
  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和审议议案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的一般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
  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责和权利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1997年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分为32个代表团,即31个省级代表团和1个人民解放军代表团。1997年6月,重庆成为中国第四个中央直辖市,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为34个代表团。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职责是:
  1.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之前,讨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
   2.在会议期间,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权利是:
  1.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一个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3.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另外,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主席团还可以决定在公开举行的会议之外,举行秘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及职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三、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地方设立哪几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组织法第一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与召集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和主要职责

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也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用来明确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一项重要职务。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作用体现在参与决策、协助监督、反映群众意见等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都要对本级人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任免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员、通过各项议案和报告等。这些决定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要由每一位与会代表投票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正是参与决策和监督“一府两院”作用的体现。
  另外,各级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也是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再从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代表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既非个人赋予,更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
  所以,代表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代表应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代表的权利与代表的义务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代表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虽然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因此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如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可以放弃,对于肩负特殊责任的人大代表来说则是一种失职行为。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实际上是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代表。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没有履行选民的委托,辜负了选民的期望和信任。其所放弃的权利不单纯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促使代表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作用

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代表的作用既体现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又通过代表自身的工作得以反映出来。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从事代表工作愈积极主动,其作用则表现得愈加明显。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参与决策作用。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代表对一项议案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代表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进行各项决策性活动中的工作,反映了其参与决策的作用。
  第二,监督协助作用。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第三,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这就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这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
  (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
  (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的权利;
  (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
  (9)视察权;
  (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代表权利从一般定义看,是有一个较广泛的内涵的概念,代表的权利是基于代表这一独特身份而可以去做或可以享受的,非代表所不能做或不能享受。代表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人大代表所特别享受的,是代表特有的权利。
  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一般公民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因其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我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2.规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6.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现行宪法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又两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补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每年人大开会时,报纸上经常出现“两会”的字眼,这是什么意思?

每年举行全国人代会时,全国政协也召开会议,所以统称“两会”。政协会议一般都有自己的议程,如审议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当然,政协也列席人大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高法、高检的报告,并进行讨论。但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也有不同:人大审议这些报后,要通过表决对这些报告作出决议;政协是讨论这些报告,对这些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表决作出决议。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协商组织,听取和讨论列入人大会议的有关议程,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

 

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其任务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同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专门委员会则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通过履行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等法定职责,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1、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 
    2、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外事活动,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工作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个什么机构?

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主任会议。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如常委会委员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如决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等等。 
    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每年召开一次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限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一般都是一年开一次。乡级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开一次,有的一年开两次,个别的一年开三次、四次,有的如遇乡、镇长变动,还临时召开会议。 
    根据地方人大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同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一样,大都也是在每年第一季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来说,乡镇人大的会期为1至2天,县级人大的会期为3至5天,省市人大的会期为7至10天。总的看来,层级越高,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问题越多,会期也就相对长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按照现行做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大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开幕之前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草案,通过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各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过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的形式有三种: 
    1、大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听取说明和审议;依法选举、任免、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提出质询案;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时,作出决议或决定;进行大会发言和表决。 
    2、代表团全体会议。其任务是集中审议各项议案;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回答代表们提出的询问。 
    3、代表团小组会议。当代表团人数较多时,将一个代表团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使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团人数特少的,则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常委会吗?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也是1979年以后的事。早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考虑到当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而且认为区域较小,容易召集会议,每年召开人代会的次数也较多,规定省、市、县为两次,乡为四次,所以没有规定单设一个机关进行日常性的工作。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强,地方人大所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因此,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面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是如何召开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委会主任召集。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负责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形式也包括三种: 
          1、全体会议。会议通常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草案及其说明;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说明;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正案、人事任免案以及关于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的决议、决定等等。 
        2、联组会议。联组会议主要是交流分组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对议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便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3、分组会议。这是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各项议案的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分组会议由于规模较小,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普通公民能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七届开始,就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如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武汉市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已做到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保证公民旁听的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旁听的作用,他们制定了相应规则,对公民旁听作出规范。一般作法是,公民若想旁听某次常委会会议,首先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报名,人大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多少,确定旁听人员。在旁听中,旁听人员可以了解议案的内容、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但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后,人大办事机构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每年召开一次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限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一般都是一年开一次。乡级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开一次,有的一年开两次,个别的一年开三次、四次,有的如遇乡、镇长变动,还临时召开会议。 
    根据地方人大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同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一样,大都也是在每年第一季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来说,乡镇人大的会期为1至2天,县级人大的会期为3至5天,省市人大的会期为7至10天。总的看来,层级越高,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问题越多,会期也就相对长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按照现行做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大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开幕之前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草案,通过大会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各个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过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的形式有三种: 
    1、大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听取说明和审议;依法选举、任免、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提出质询案;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时,作出决议或决定;进行大会发言和表决。 
    2、代表团全体会议。其任务是集中审议各项议案;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回答代表们提出的询问。 
    3、代表团小组会议。当代表团人数较多时,将一个代表团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使代表充分发表意见。代表团人数特少的,则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来源:编辑录入:包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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