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 办法》

30.09.2017  23:44
  2017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确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确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7章4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实际,对《实施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组成及职权,村民小组的设立及职责、村级民主管理的原则及程序、村级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及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实施办法》列为年度立法出台计划,按照立法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历时半年时间,先后赴省内外开展了5次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部分县(市、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省内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了外省立法工作先进经验,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实施意见》。
  《实施办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省村民自治地方性配套法规立法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健全完善了我省村民自治地方法规体系,为深化我省村民自治、依法推进农牧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编  审:王伟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卢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