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31.10.2017  21:40

   (2017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

  二、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按照人口数分配的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3名。

  三、省武警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名、省消防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名,经征求意见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相关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四、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80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五、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名。由省军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六、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

  七、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

  八、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届。

  九、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不低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数。

  十、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保持适当比例。

  十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任的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十二、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