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一审宣判一起21人涉恶案

06.08.2020  05:00







        8月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秀、贺某福等二十一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秀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十一万元;对贺某福、徐某峰、王某斌等其余二十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处五千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秀、贺某福、徐某峰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斌、贾某雄、马某轩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危害一方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策划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为逃避打击又掩埋尸体;多次采取威胁、殴打或滋扰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实施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非法持有毒品;组织他人赌博,非法敛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秀、贺某福、徐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本市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被告人王某斌经常纠集并指使被告人贾某雄、马某轩等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该组织首要分子明显,成员相对固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秀是恶势力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的重要分子,起组织、策划作用,是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其犯罪动机卑劣,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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